问题 | 外资企业股权变更流程 |
释义 |
一、外资企业股权变更流程 股东转让其出资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经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注1):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 2、公司董事会决议(注3)——参考式样1; 3、合同、章程修改对照表(注4)——参考式样2; 4、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注5)——参考式样3; 6、受让方的开业证明材料; (1)中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当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章)。 (2)中方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外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4)外方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7、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材料; (1)受让方系中方企业的提供《中方现金出资表(注2)》或《中方实物出资表(注2)》。 (2)受让方系中方自然人的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中方实物出资表(注2)》。 (3)受让方系外方企业或自然人的提供外国(地区)银行存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文字资信证明(注6)。 8、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投资者系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的,提交资产管理单位(注7)审查同意的意见; 9、股权转让的同时涉及到董事会成员变更,提交: (1)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注2)》。 (2)经委派方签字盖章的新任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10、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1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 注1: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 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 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提交时需出示相应的原件供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核对;属单位原件,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进行核对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印章。 投资人可委托他人办理登记,被委托办理登记的人员,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和委托方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注2:表式由工商登记机关制发,申请人可到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专窗领取,也可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上下载。 注3:公司董事会决议应写明同意公司变更某登记事项及修改合同和章程;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会成员签字,董事会成员签字人数应符合公司合同和章程有关条款规定。如:某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需经全体董事出席并一致同意方能通过,故该公司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字才能生效。 注4:主要列示合同、章程变动情况对照。对照表应由投资各方盖章、签字,并需经原外资审批机关确认。如不涉及合同和章程变更的,不需提供此表。 注5:股权转让协议的制定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格式要求,须包括以下必备内容: (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系自然人的应写明身份证号码; (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违约责任; (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注6:允许采用模糊的概念来表述:如“资产情况良好”、“往来正常”、“存款低于几位数”等。 注7:资产管理单位有: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国有(集体)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等,上述单位根据资产管理的权限履行审批责任。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并经其他投资各方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的的书面意见和国有产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 二、股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比如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三、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如何交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性质和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以下简称“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逻辑上讲,其中的“其他所得”应该包括外资股权转让所得。 二、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 我国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的解释散见于不同时期的多个法规中,而且解释都不尽相同,并且其中只有部分适用于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因此,实务人员需要系统了解这些法规并且判断其适用性,才能准确地计算出外资股权转让应缴纳的所得税。 财政部[1987]33号文规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外资企业的出资者转让其在企业所有的股权而获取的超出其出资额部分的转让收益,应按规定征收2%预提所得税”。这里,股权转让所得是转让价格与出资额之间的差额。转让价格一般理解为收购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出资额应理解为等值人民币金额。 国税发[1997]7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等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对计税转让收益的解释重新作了解释:“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账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即计税转让价格中不包括被持股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及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 从国税发[1997]71号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外方股东享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项目不计为股权转让价,但该文并没有明确外方股东享有的资本公积份额以及享有的实收资本份额与出资额之间的差额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公积形成的原因比较多,其中外资股东超资本金投资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包括在71号文的“股权成本”中,而企业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等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在71号文中没有涉及。71号文的精神主要是避免双重征税,企业债务重组形成的收益已由企业缴纳了所得税,债务重组形成的资本公积部分不应计为股权转让价,但股权转让人享有的资产重组中形成的资本公积份额本质上属于资本利得,不属于投资收益。因此,在资产重组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在股权转让时该收益已经变现,按71号文的规定应计入股权转让价。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外资企业股权变更流程的相关内容,股东转让其出资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经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3]《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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