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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释义
    一、违章建筑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违章建筑强制拆除基本流程
    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拆除违章建筑的义务),并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笔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的,期满后又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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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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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0: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