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 |
释义 | 一、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区别 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但是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没收财产主要是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2、内容不同。 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既可以是没收金钱,也可以是没收其他财物;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是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 3、执行方式不同。 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者减免的问题;但是罚金却是可以分期缴纳,假如缴纳确实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此外,关于罚金与没收财产能否适用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解释,罚金与没收财产可以同时适用。 在没收部分财产后,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在与罚金刑并罚的情况下,适用并科原则一并处罚,既判决没收部分财产,一并判处罚金。 而对于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罚金刑并罚的情况下,采用吸收原则合并处罚,只决定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执行罚金。 最高院在《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 二、处罚金是什么意思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的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于罚金如何缴纳,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做了相关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三、没收财产和罚金执行顺序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 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 在没收部分财产后,犯罪分子尚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在与罚金刑并罚的情况下,适用并科原则一并处罚,既判决没收部分财产,一并判处罚金。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无争议。但是,对于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罚金刑并罚的情况下,争议较大。刑法学界目前的通说认为,应当采用吸收原则合并处罚,即只决定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执行罚金。 因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罚金都是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剥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是将犯罪分子个人现实存在的所有财产全部剥夺了,再判处罚金已没有实际意义,也就无执行罚金的必要。 为此,最高法院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在《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在附加刑当中属于财产刑的主要就是罚金和没收财产了,但是这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包括适用对象、内容以及执行。而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罚的时候,其实更多时候是判处罚金,少部分才会单处没收财产或者并处没收财产。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区别的法律知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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