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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愿加入债务后可以追偿吗
释义   自愿加入债务后可以追偿吗
    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而非保证担保。
    债务加入类似于保证,因原债务仍然存在,又有新的债务人加入进来承担债务,使原债务的履行进一步得到保障,有增强责任财产的功能。在实践中,第三人往往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而加入合同关系,因此,两者易生混淆。就本案而言,笔者试分析如下:
    1、保证的意思表示应明示而不得推定
    我国《民法典》第685条对保证合同成立有书面形式的要求。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当事人表示成立保证债务的一致意思的表达方式。只有保证人明确提出保证的意思表示时,保证合同方才成立。因此,在认定是否为保证合同时,应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保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文件的形式予以了肯定。
      
    2、保证的相对独立性特征是其区别于并存的债务承担之重要标志
    债务承担又称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合同不变更其同一性。发生债务承担,以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的关系为分类依据,债务承担又区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原有的合同关系,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并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一般认为,我国《民法典》实际上隐含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制度。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的区别在于: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债务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而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则为主从债务关系。第二,债务承担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区别,而保证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第三,债务承担制度中不适用保证期间制度。而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第四,债务承担人承担的债务范围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一般而言,应为原债务。而保证范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五,债务承担人是否享有追偿权现存争议,而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自愿加入债务后可以追偿吗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可知,自愿加入债务后是可以追偿的,因为其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可以追偿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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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