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定工伤有哪些情形 |
释义 | 一、认定工伤有哪些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包括了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表示,在工作前后的合理时间内,为了准备或结束工作而发生的伤害也属于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意味着,如果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暴力伤害,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心理上的,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4.患职业病的。职业病是由于长期接触某种工作环境或物质而导致的疾病,如尘肺病、噪声聋等。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这包括了员工因工外出时发生的所有与工作有关的伤害。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表示,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且事故责任不在自己,那么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表示,除了上述六种情形外,如果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某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也可以按照这些规定进行认定。 二、工伤伤残鉴定怎么做 工伤伤残鉴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职工发生工伤后,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也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如果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在进行工伤伤残鉴定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三、工伤复查与权益保护 工伤复查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 1.当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复查鉴定的程序和初次鉴定类似,也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查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4.复查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复查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如果复查鉴定结果与初次鉴定结果不一致,应当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执行。 6.如果复查鉴定结果与初次鉴定结果一致,但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7.在进行工伤复查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工伤复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工伤职工也应当积极配合复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 9.如果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侵害工伤职工权益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10.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应当了解并行使自己的其他权益。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权获得医疗救治、工伤康复、停工留薪、伤残津贴等待遇。 (2)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或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总之,工伤复查与权益保护是工伤职工应当重视并了解的重要内容。通过合理的复查程序和维权行动,可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你对于工伤认定还有其他疑问吗?在法律网上,我们不仅提供工伤认定的相关信息,还有更多法律领域的知识等你来探索。快来加入我们,让法律为你的生活保驾护航吧!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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