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境外直接投资业务解答 |
释义 | 问:境外企业还没有设立,但需要支付前期费用,是否可以申请汇出前期费用? 答:可以。境内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凭外汇局的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资金的汇出手续。 操作提示:前期费用的使用有时间限制,即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境内机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问:有多个境内企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境外企业,应该如何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是否可以由一家企业统一办理? 答:多个境内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的,可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登记完成后,各境内机构分别向注册地外汇局领取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并凭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问:汇发【2012】59号文件,将境内机构对境外企业出资形式分为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和原来的文件不一样,是什么原因?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这两者有何区别? 答:新政策主要是为了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以满足一部分境内机构其所投资的境外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以借款形式存在并且需要汇回境内的需求。目前外汇局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时,会根据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将境外企业注册资本部分以股权出资进行登记,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以债权出资进行登记。如果境外企业有充足的资金可以将债权出资部分的资金通过债权形式汇回境内,无需再到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减资等手续。 操作提示:通过债权形式汇回境内的资金,必须是在外汇局已经办理了债权登记并且是以债权形式汇出的资金;债权形式汇回境内的资金需要通过开立境外投资项目资产变现账户并入账后方可按规定使用。境内机构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投资项目资产变现账户开户和债权资金的入账手续。 问:一家民营企业打算在美国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现需要汇出资本金,需要办理哪些程序? 答:境内企业在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前,需要到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获得境外投资批准文件,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然后可到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步,境内机构到负责境外直接投资的主管部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批准文件;第二步,境内机构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获得外汇登记凭证;第三步,境内机构凭外汇登记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问: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在购汇上有什么限制?是否可以用人民币(6.2123, 0.0016, 0.03%)进行境外投资?如何办理? 答: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没有限制购汇的相关条款,境内机构只要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外汇局办理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就可凭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投资资金的汇出手续。境内机构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程序上与其他货币出资没有区别。 问: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是否必须一次性汇出? 答:不需要。境内机构只要没有超过已办妥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可汇出的境外投资资金额度,就可以根据境外企业实际需求分批或一次性汇出投资资金。 问: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应如何办理资金的汇出手续? 答:境内企业设立境外分公司,可参照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外汇管理原则,到其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境内企业就设立境外分公司事宜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后,凭外汇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资金汇出手续。若后续境外分公司需追加资金,应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操作提示:由于境内企业获得商务部门核发的《企业境外机构证书》没有相应资金金额,境内企业可按照上报给商务部门的请示中所注明的金额,作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金额。境内机构向境外分公司追加资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时,可按照实需原则申请可汇出资金的额度。 问: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银行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时,首先需要核实该境内企业所投资的境外企业是否有尚可汇出的金额;其次要确认尚可汇出金额是股权项下的还是债权项下的;最后交易数据报送时,应正确填写外汇业务登记编号、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等信息。如果境内企业所汇出的境外投资资金既有股权出资部分又有债权出资部分,在交易数据报送时应区分股权和债权不同的交易编码、金额,分开填写。 问:境内机构以实物或其他非货币形式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在外汇登记环节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境内机构以实物、无形资产或股权等非货币形式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除了需要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外,在完成非货币形式出资后,还需要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非货币形式出资的确认登记。境内机构未办理非货币形式出资确认登记的,将无法办理减资、转股、清算等资金调回手续。 问: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转股、减资资金汇回境内,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首先需要在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多个境内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所在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在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并获得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后,凭外汇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 问:境外企业利润汇回需要到外汇局办理手续吗? 答:不需要。境内机构所投资的境外企业产生利润属于经常项下的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对境外汇回的利润可以保留在经常项下外汇账户中,也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结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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