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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矿藏、水流和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的规定
释义   一、民法典关于矿藏、水流和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的规定
    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一)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矿藏,主要指矿产资源,即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在特定的技术条件下能够被探明和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
    (二)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水流,指江、河等的统称。
    此处水流应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人类因水而生存,因水而发展。然而,本世纪人类却面临着严重的水资源问题。水资源短缺几乎成为世界性的问题。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
    同时,水资源在时间和地区分布上很不平衡,由于所处的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使我国面临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频繁、水环境恶化三大水问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影响。
    (三)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这是一个空间资源的概念,是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延伸与发展。
    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领海这个概念是随公海自由原则的确立而形成的,它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郊以及依法被国家没收、征收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4、根据法律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6、因不可抗力原因,农村居民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土地。
       三、可以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可以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1、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依据宪法》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3、自然资源(natural resources):凡是自然物质经过人类的发现,被输入生产过程,或直接进入消耗过程,变成有用途的,或能给人以舒适感,从而产生经济价值以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物质与能量的总称。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民法典关于矿藏、水流和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的规定的具体内容,有文章内容得知民法典对矿藏、水流和海域做了规定,比如说矿藏主要是指矿产资源,其他的类似于矿产的物质也是;水流则主要是指江流、河流等;海域的范围就更广了。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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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3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