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履行期限与抵押期限不一致吗 |
释义 |
一、债务履行期限与抵押期限不一致吗? 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如抵押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提前消灭;或抵押物因地震、火灾、洪水等原因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期限就会短于债务履行期限;当债务期限到期时,抵押权人得到按期清偿;或抵押物因地震、火灾、洪水等破坏自然消灭;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期限就会等于债务履行期限;当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抵押权人仍没有得到清偿,而抵押物未消灭,抵押权人也未放弃抵押权,则抵押期限就会长于债务履行期限。 由此可见,抵押期限与债务履行期限并非同一概念,债务履行期限是确定时间,抵押期限不是一个确定时间。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抵押期限的设定,对履行债务并无实际意义。如某开发商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5年抵押期限贷款,登记机构遇到抵押权人要求对抵押期限作出解释时,常常讲不清楚。过了抵押期限,究竟如何行使抵押权,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但如果作为债务履行,它的期限概念就非常明确。看来,《担保法》未把抵押期限规定为抵押合同的必须条款,不是没有道理的。 ![]() 二、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抵押担保继续有效吗? 担保合同系主合同的从合同,订立担保合同时,担保人是根据主合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而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的,主合同内容的变化,有可能改变担保人据以订立担保合同的基础,如让担保人承担超出其订立担保合同时所承诺的责任范围内的责任,必然损害担保人的权益,同时也缺乏法理基础和法律根据;但是不能就此认为未经担保人同意主合同内容的任何变动均导致该后果。如有些主合同的变化对担保人的权益没有任何不利影响,甚至减轻了担保人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现在,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这种情况下虽然未加重担保人的义务,但在计算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时应当注意一个问题。《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计算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时对担保人来说仍应从原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在该诉讼时效完成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从延长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亦向后顺延,则有可能加大担保人的风险责任,这种风险责任是担保人不应承担的。 三、抵押合同中债务履行期限的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中的提示性条款,是抵押合同中应当具有的内容。债务履行的期限,也称债务的清偿期或给付期,即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期限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抵押权是一种变价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就是被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到期末履行债务,所以,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有利于保护抵押人的利益。 在实践中当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时,第三人应当重点考虑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明确的情况下,抵押人可以清楚地预见到自己提供的财产上的抵押权存续的期限,并据此对抵押财产作预期的安排,抵押人才能从事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这种有相当风险的活动。另外,根据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当主债权消失时,抵押权亦随同消灭。因此当主债权存续期限确定之时,债务人既可以通过提前履行债务解除抵押物上的权利负担(抵押权),也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要求,防止抵押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 通过上文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债务履行期限与抵押期限不一致吗的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债务的履行期限与抵押期限不一定是一致的,可能短于,也可能长于,具体要看是否出现不可抗力等事由。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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