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
释义 |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要求 一般规定,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2)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3)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4)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5)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并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一下特别情形也可申报的债权:(1)职工债权;(2)利息请求权;(3)特定债权;(4)连带债权;(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权人撤销诉权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往往会妨碍交易安全,影响第三人的权益,因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在此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又被称之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同为对于债权人保护债务担保力所设的制度,二者皆为对于债权的相对性的突破。法律在一定条件下,于债务人有积极减损其财产的行为时,准许债权人撤销其行为,以回复债务人的资力;于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其权利时,准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维持债务人的资力。前者重在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后者重在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以上便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的内容,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作为债权人,他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是否能及时获取贷款本息和收到货款。若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法律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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