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
释义 | 《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接下来由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对代位求偿权作了规定,即“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由上可知,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诉讼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请求权性质确定管辖法院。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转移属于民法中债权的转移,债的转移为债的主体的变更。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据此提起诉讼时,亦应按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法律关系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产生的是侵权之债,若被保险人直接起诉侵权人,则应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类案件的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保险人受让了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侵权之债的债权后,到法院向第三者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也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原则。 以上便是法律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主体是谁的内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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