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定金的几个注意问题 |
释义 |
关于定金的几个注意问题 经济合同中往往有定金条款,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定金不甚了解,常见的问题如下: 一、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 《担保法》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分析一下上述条款,我们可以归纳出定金有如下几点特征: (1)定金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 (2)定金为双方的债权提供担保。其他担保一般仅担保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定金所担保的合同为双务合同,且当事人双方之义务均属定金担保范围。 (3)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凡担保合同,均从属于主合同,故定金合同成立需以主合同成立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亦随之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主合同获得履行,定金也就失去目的。但对于立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定金合同可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二、我国法律规定了几种定金? 从《担保法》89条规定来看,似乎只有违约定金一种。但《担保法解释》增加了若干定金种类,如下: 1、立约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立约定金,定金合同先于主合同而成立。值得注意的是,立约定金成立的特别要件是:当事人对主合同的主要内容已有预设,即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成潜在的合意,只需将来予以确认,如达成意向书、对需书面订立的合同已经达成口头合意等。 2、成约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因定金的交付,主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在这里,定金是作为主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存在的,定金合同得脱离于主合同而成立。 3、解约定金 《担保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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