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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借条却无借款事实,借贷关系仍不成立
释义
    案例回放
    3月15日,安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原告蒋某与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5年2月,蒋某向安居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唐某因承包工程需要,于2013年11月29日向其借现金人民币15万元,唐某向蒋某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但在借款到期后唐某并未如期归还。被告唐某辩称其向蒋某出具的借条是在受蒋某胁迫下所写,并非本人真实意愿,原告也并未向自己实际交付该借条上所载的借款金额,该借款不存在。审理中,原告蒋某称其借给唐某的15万元全部为现金一次性交付,资金来源于被告唐某以前支付给自己的工程款、借款等,但并未提交资金交付的证据。
    法院审理
    该案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唐某承包了某工程的部分项目分包给蒋某,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事宜发生纠纷。原告蒋某于2013年11月3日伙同他人将被告唐某打伤致其住院治疗并扣留了唐某的一辆越野车。根据全案事实,法院裁判认为,原被告尚存在工程款给付争议,且为此还发生打架纠纷,无论从借款时间节点还是借款对象上看均明显有悖常理;且原告蒋某作为债权权利主张人应当就向被告唐某交付的借款资金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虽出具了蒋某所写的借条但并未提交资金交付的证据,其所主张的借贷事实证据不充分。为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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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4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