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刚投保就出车祸, 保险合同何时生效? |
释义 | 案情简要 2012年10月30日17时许,丁某为自己的车子投了交强险,不料晚上21时左右,丁某驾车行至一街道十字路,与违反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张某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与两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丁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经鉴定:张某右上肢、右眼分别构成十级伤残。随后张某和丁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但保险公司认为,丁某2012年10月30日下午17时许才投保,保险合同中明确写明,要10月31日凌晨零时才生效,其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不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张某将丁某及丁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丁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丁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3万元;扣除张某应赔偿丁某损失的欠款,丁某赔偿1.3万余元。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保单中虽载明合同自“次日零时生效”,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且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方式尽到明确说明或提示义务,故保险合同“次日零时生效”无效,应为成立时“即时生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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