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如何还款 |
释义 | 案情 2013年11月,姜某与王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姜某向王某借款8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月利率2%,按季度支付,首期利息在支付本金中预扣。签订合同后,王某通过银行向姜某转账支付75200元。借款到期后,姜某未能偿还该笔借款。 审理经过及结果 王某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姜某偿还借款8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王某在向姜某支付借款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预扣了3个月的利息4800元,仅支付75200元给姜某,故认定借款本金为75200元,姜某应偿还75200元及以75200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操作中,预扣利息现象并不少见,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是明文禁止的。按照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借款人应当返还的借款的数额并非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所体现的数额,而是减去已预先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借款人应当支付的利息,也应按照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为基数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所载明的数额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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