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释义 | 【案情】 某甲在上班路上将一台手提电脑遗失在一辆出租车上,发现后,他迅速与出租车公司取得联系,并得到证实。该电脑已被出租车司机乙拾到。当某甲提出要回电脑时,乙以公司有相关规定为由索要1000元,及电脑价值10%的报酬。而某甲只愿付500元,因此,甲没有能够拿到电脑。甲随即打电话到该出租车公司询问情况,工作人员告诉某甲,公司为了鼓励司机拾金不昧,曾宣传过物权立法欲采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这一做法的报道,并承诺公司将代拾金不昧者向失主索要部分报酬。另外,由于司机未保护该手提电脑,曾与两位欲将电脑据为已有的顾客发生争执,并被打,所以,希望得到1000元赎金。此事在社会上引起普遍反响。 【问题】 拾得人乙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遗失物问题。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不过,除所有人以外,因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合法占有的物,也为遗失物。动产是否为遗失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占有人丧失占有; (2)占有丧失非出于占有人自身意思,占有人如果故意放弃占有,则为所有权的抛弃行为,将作无主物处理。占有辅助人或直接占有人未经主人同意,私自抛弃动产,应认定为非出己意丧失占有,仍构成遗失物; (3)须现无人占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占有,则不能构成遗失物,如盗窃物品不能构成遗失物; (4)丢失的须为动产且非无主。 不动产的属性决定了不能丢失,所以,遗失物只能是动产。由于动产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因此,不是抛弃物,而是有主物。遗失物被拾得人拾得后,就在遗失人和拾得人之间形成一种法律关系,拾得人是基于拾得行为而取得遗失物占有的人,拾得行为为发现遗失物并实施占有的行为,拾得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以后,负有通知所有人、遗失人或者其他有受领权的人,并将遗失物返还的义务。在遗失物返还和交付之前,拾得人还有依据善良管理人标准予以妥善保管的义务。 依《民通意见》第94条的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拾得人拒不返还在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是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未将遗失物据为已有,只是在失主要求返还时,拾得人予以拒绝;二是拾得人自始、公然将始得物据为已有,并拒不返还。不论前者,还是后者,拾得人均应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拾得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我国立法暂无明定。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世界多数国家都有关于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传统的拾金不昧上升到法律规定的做法忽视了双方实际利益的平衡,影响了法律规则实际发挥效力;否定说认为,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优秀传统道德,如规定报酬请求权,不利于弘扬美德。但从社会实际和法律的制度价值考虑,是有规定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我国的社会形态已转化为以利益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形态,既然承认以利益为核心,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能够为遗失物的返还提供激励机制。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纠纷,同时,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也不会使失主损失过多的利益,甚至对失主更为有利。 至于本案中所提出的报酬请求权可否由他人行使的问题,则涉及报酬请求权的性质问题。报酬请求权虽然为财产权,但该财产权与人身具有紧密联系,拾得人是否行使报酬请求权以及请求失主支付多少报酬,应由拾得人自己决定,与出租车公司无关。因此,出租车公司的规定没有依据。当然,报酬请求权可经拾得人的授权而由他人代为行使,但本案中,公司不是根据授权,而是根据自身的意思行使报酬请求权,与法理不符。 至于本案中提出的司机为保护该手提电脑,曾与两位欲将电脑据为已有的顾客争执并被打的事实,不能作为报酬请求权的依据,但能作为费用请求权的依据。司机保护电脑的行为应为无因管理行为,因该行为而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遭受的损害,司机可以依据无因管理请求失主予以返还。综上所述,本案中拾得人司机乙应享有报酬请求权,同时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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