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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房屋拆迁补偿有异议如何维权?
释义
    一、解决拆迁补偿纠纷的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目前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机制,由国务院裁决的案件,由省政府协调,国务院裁决。由省政府裁决的案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省政府裁决。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二、申请裁决的范围
    所谓申请裁决是专指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纠纷。其中包括征收土地的三项补偿,可以划分为产值标准、倍数标准、附着物标准。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三、申请裁决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
    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
    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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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