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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丈夫承担,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妻子追偿?
释义
    【案例介绍】
    郭某与刘某于2003年结婚,2012年3月,郭某因生产经营所需向某银行借款3万元,后归还了1万元本金。
    2012年6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双方约定夫妻共同债务部分----欠某银行贷款2万元本金及利息由刘某承担。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丈夫承担,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妻子追偿?
    借款到期后,因未归还借款本息,银行遂诉请郭某偿还。
    【庭审现场】
    庭审中,银行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郭某辩称离婚协议债务承担部分已经写明了这笔债务由刘某偿还,因此,原告应该起诉刘某。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离婚协议已经对郭某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并就夫妻共同债务部分约定欠某银行贷款由刘某承担,但原告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任何一方要求偿还。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丈夫承担,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妻子追偿?郭某辩称原告应起诉刘某,法院不予支持。但郭某对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刘某主张追偿。故法院判决郭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观点】
    成都知名离婚律师陈元果: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丈夫承担,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妻子追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银行方的诉讼请求,判决郭某对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刘某主张追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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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7: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