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钱时先扣除利息可以吗? |
释义 | 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这种做法一方面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也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知识链接: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1、民间借贷可约定利息也可不约定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1)民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在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且贷款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民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但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支付利息的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能超过法律规定 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一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