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包工程出具欠条 业务不成仍需还款 |
释义 | 泰州男子张某为转承包工程,自愿为他人债务出具欠条,后因转承包协议没能实现,又对本自愿承担的债务反悔。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以债务承担的无因性为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徐某经某装潢公司副总张某介绍到山西一宾馆从事装修工程,该工程系由某装潢公司总承包。工程进行到一部分时,张某与发包方、某装潢公司达成转包意向,由张某承接装潢公司剩余的工程,张某个人则向徐某出具了人工费欠条。后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给付人工费。张某认为其没有实际承接到工程,故不同意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案件讼争人工费的债务人最初并非张某,但在征得债权人徐某的同意、张某向徐某出具欠条后,即应视为张某自愿承担了本案债务。张某与发包方及装潢公司之间的转包意向最终未能实现,不影响本案债务承担的效力,遂判决由张某向徐某支付人工费。 【法官点评】 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只有债务本身得不到确认或具有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第三人才可以提出相应抗辩。但第三人不得以承担债务的原因为由对抗债权人,即债务的承担具有无因性,故张某与发包方、装潢公司之间的协议意向未能实现不能对抗债权人,张某仍得向徐某承担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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