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拘禁期间“借条”是否影响借款本身 |
释义 | 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持非法拘禁期间书写的借条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并判决被告吴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31000元。 2012年6月,陈某应朋友于某介绍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吴某48000元。因吴某未能还款,陈某将其非法拘禁。拘禁期间,吴某要求于某将一辆价值110000元的汽车过户到其名下,以便其办理信用卡后通过透支信用卡的方式归还陈某借款。同时吴某还出具给陈某共计借款150000元的借条一张。信用卡办理完毕后,吴某将汽车重新还给于某并办理好过户手续,并由陈某在其信用卡上透支了8000元,同时通过其父亲归还给陈某9000元,尚余31000元一直无力归还。陈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满释放后陈某即手持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继续归还尚欠的3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向陈某借款48000元有银行转账凭证为据,借款关系成立;借条虽系吴某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情况下所写,但该借条的效力本身不影响借款事实,故吴某仍应归还尚欠的31000元。 【法官点评】 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会因为其他事由的出现而随意变更甚至归无。本案中,借款事实有银行转账单为凭,虽然非法拘禁触犯了刑律,但正常的借款关系不会因为刑事案件而有所变化,所借款项仍有归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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