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种类之债如何转换成特定之债 |
释义 | 1、种类之债经特定化即可转化为特定之债: (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 (2)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 2、种类之债何时可以转化为特定之债? (1)赴偿债务(送货上门) 债务人将给付物送至债权人住所地,使债权人处于随时可以受领的状态时。 (2)往取债务(上门提货) 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特定数量分开,可以清晰辨识,并通知或者要求债权人前来领取时。 (3)送付债务(代办托运) 债权人对承运人完成发送行为时。 3、对“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的理解 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享有指定权,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分离准备交付,如加标识或者包装。 知识链接:区分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意义 1、这是对财务之债的分类 劳务之债因为没有标的物,所以不能区分特定之债或者种类之债。 2、特定之债在债务履行前标的损毁、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 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于债务人不履行种类物之债是,债权人得请求实际履行。 3、种类物买卖的风险承担问题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种类物买卖,若未特定化,其风险恒定地由出卖人承担,不能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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