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满土地承包款,是否能解除合同? |
释义 | 法律网网友咨询:我等16户2005年2月25日与乡政府一纸签定5年,以家庭为单位的(我是乡办农场,有个特殊性)土地承包合同,每年每垧地承包费1050元,前三年承包费在签定合同之日都一次性交齐。后两年承包费应在2008年初一次性交齐,届时乡政府单方面改变承包费价格,将部分人每垧地降至900元,我也按此价交遭拒收,我必须按原定交。僵持一段时间,我又按原定价交纳,说以过期将追缴承包费通知贴在电线杆上,也没写张三李四姓名。我们至今也没看到。乡政府以不交承包费为由解除我合同。并发包给非本集体成员5年,四个月又给其续签3年。2010年4月因此将乡政府诉至法院直至省高院,说法一样,都适用【合同法】第 94条,“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发包给原审第三人合法有效”我也看了些法律方面的书籍,但还弄不明白各级法院是否适用法律错误。 (因为我是家庭承包,而不是其它方式的承包)。说明一下,一纸合同,一块土地,为什么两样待遇呢?2006年--2008年就因我带头告了乡书记。 大承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李正卓律师回复:如果是家庭联产承包,应按国家政策规定承包期为三十年,你所称的承包应不属于此类,所以依据合同法规定同,你不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可以解除合同。至于承包费多少是双方协商订立,不能因与其他方不同而拒绝交纳承包款。 【相关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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