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养殖户因拖欠6.7万余元饲料款,妻子为此打下欠条。近日,屈家岭法庭审理认定,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系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2012年,屈家岭管理区的王大姐与丈夫办了一个家庭养殖场,专门饲养生猪。2013年2月,由于市场行情不好,王大姐家的养殖场出现亏损。虽然猪肉价格走低,饲养的猪却每天需要进食,需要投放大量饲料。无奈之下,王大姐只得向饲料商张老板赊饲料喂猪。截至2013年9月,王大姐找张老板赊了再还、再赊,累计欠下张老板6.7万余元饲料款。后来,张老板多次找王大姐催要欠款,一直未能拿到钱。张老板将王大姐与其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债务。 近日,屈家岭法庭审理认为,《婚姻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销售单上虽是王大姐的签名,但其所购买的饲料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养殖业,其债务理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均负有偿还的义务。综上,法院判决夫妻两人给付张老板6.7万余元货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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