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到期借款人无力还款,未办理抵押登记无担保效力 |
释义 | 李某向朋友刘某借款6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资金,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用款期限3个月,每月利息为4%,并约定若李某不能按协议还清借款,自愿将房产抵偿给刘某。 借款到期后,刘某要求李某偿还60万元借款及利息,但李某生意亏损,请求延期还款。刘某催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邢台县法院。 未办理抵押登记无担保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民之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李、刘二人借款时,合同约定的利息高出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能对原告主张的部分利息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原告刘某出具了以房抵债协议,但双方并未就房产抵押情况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即使房产证已交由债权人持有,如未做抵押物担保登记,也不会产生抵押担保效力,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权利质押,所以未起到保护债权的作用,只能按普通债权债务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60万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息随本清。民间非法高利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公众切勿贪图高利息而陷入高利贷陷阱。房产作为抵押需要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才能产生抵押担保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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