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几项原则 |
释义 |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是当前各地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农村闲置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各地各级政府也正在积极探索。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政府提案原则。土地流转虽是民间行为,但它是由政府主导的。事实上,《土地承包法》适用的是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使用于农业的土地。这一结论,就决定了政府不得不考虑土地收益中所设想的收益分配方案。对未来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政府要因地制宜,研究择决方案。从过去土地竞拍行为看,开发商都希望“利用待拍土地开发商业或旅游业”。这一开发势必要建宾馆、娱乐设施等。这就是说,农民的耕地不排除被用来开发房地产等项目的可能。这正是当地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忧虑所在。政府应当先试验后推广。二是专家评估原则。政府提案分配土地流转后要进行专家评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过去的承包合同年限的简单延续,而是通过专家组依法有序地进行重新评估,以现行价竞拍,使农民集体土地财产不被个人分割,农民集体最终获得最大利益。三是同地同价原则。当地政府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后,就要按照市场规则办事,坚持同地同价原则,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开、公平、合法进行。实行同地同价原则,最好的办法是政府参与,以竞价拍卖为主,以协议出让为辅,在当地新闻信息网上或党报党刊上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地块、区位、价格等,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四是集体控股原则。以私人的名义进行土地流转,对土地流转出的增益部分,有的承包方将会钻空子,“亏了集体,肥了个人”。以村组集体的名义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收回,再进行统一土地流转,收益进行平均分配。集体控股原则,有利于农民收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减小或避免人为的风险。五是开发利用原则。承包土地要遵循“三坚持”、“两允许”、“一严格”原则,即支持承包方实行规模化生产经营,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支持承包方对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进行宜工宜农开发整理;支持和鼓励承包方将闲置和腾换出的建设用地开发整理成耕地或园地,发展农业生产或非农业建设。允许农民在基本农田上调整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油料、瓜菜、花木、桑茶和其他经济作物;允许利用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一般耕地建造临时性畜牧饲养场,挖塘发展水产养殖和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六是交易登记原则。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土地流转经营权流转中心,交易中心要在各村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配备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主要是接受掌握土地流转信息,提高交易登记代办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及时将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适宜用途、参考底价在公开栏里公布,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管理和服务平台。七是司法裁定原则。政府启动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司法程序,加强土地流转业务建设,对依法流转土地行为,要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对违法操作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则要及时制止和处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