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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将钱借给弟弟买车弟弟却不还,咋认定合伙关系是否存在
释义
    黄XX和黄YY系同胞兄弟,黄YY为兄,黄XX为弟。2008年4月20日,两兄弟到广西南宁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购一款起亚牌轿车。付款时,两兄弟各自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刷卡支付车款,黄YY支付5万元,黄XX支付4万元。售车发票的购货人为黄XX。购车回来后,该车入户等费用均为黄XX支付,登记亦为黄XX,且该车一直为黄XX占有、管理和使用。
    2012年2月,黄YY因妻子患病住院治疗急需用钱,要求黄XX归还购车借款,当时黄XX支付了3800元,但黄XX不承认5万元是借款,认为是合伙购车款,不同意偿还,并自己签名制作一份《关于合伙购置车辆的处置意见》,主张该笔资金已经抵销。为此,黄YY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弟黄XX及其弟媳偿还借款46200元。
    争议焦点:将钱借给弟弟买车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黄YY将5万元给黄XX买车的行为是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黄XX买车的行为是个人行为,黄YY支付5万元是借款性质,黄XX应当偿还该款。
    第二种意见:黄XX买车的行为是合伙行为,黄YY支付5万元是合伙投资款性质,黄XX不应偿还该款,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处理。
    律师说法:咋认定合伙关系是否存在
    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因在购买的轿车购车发票中的购货人、机动车行驶证中所有人显示均为黄XX,故应认定该车系黄XX个人财产,且两人没有书合伙协议,其利用哥哥的钱买车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不是合伙行为;黄YY在黄XX购买该车时支付了5万元,该笔款系支付给黄XX所有的财产上,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故应认定该笔5万元为黄YY借给黄XX购买车的借款。因黄XX已经向黄YY支付3800元,尚欠46200元。
    又因黄XX向黄YY借款购买车是与其妻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该车也是家庭共同使用,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由黄XX、韦某共同偿还给黄YY借款462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25元。弟弟黄XX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引用法条:
    [1]《关于合伙购置车辆的处置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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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