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合同的法律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一、行政合同的法律原则是什么 行政合同的原则有: 1.公开竞争原则,订立行政合同要求行政主体事先公开表示订立合同的意向及公布合同内容。 2.全面履行原则,是指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条款。 二、行政合同效力如何判定标准 1.主体标准: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定职权或经合法授权。 2.目的标准:行政合同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优益权标准: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即行政机关有权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指挥、控制和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4.内容标准:行政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明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程序标准:行政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招标、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均应符合法律规定。 6.形式标准:行政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7.时间标准:行政合同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订立和履行,逾期则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 ![]() 三、不履行行政合同怎么办 法律网提醒,行政合同不履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签订合同的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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