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破产重整员工补偿标准 |
释义 | 一、企业破产重整员工补偿标准 企业破产重整员工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破产重整的流程是什么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3.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 三、破产重整计划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4.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法律网提醒您,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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