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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丈夫借款逾期未还 夫妻被债权人起诉索债
释义
    丈夫借款未还,债权人将妻子一并诉至法庭,要求夫妻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何君偿还原告王香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王香损失10000元;被告何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何君与被告何莹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4日,被告何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王香借款21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该笔借款本金为210000元;借款在被告当天使用后即应归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按月付清;如逾期归还应按借款本金2%按日计算违约金;如被告违约导致诉讼,由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诉讼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及债务清偿顺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即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向被告何君支付了21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并赔偿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何君向原告王香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效,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此,被告负有及时足额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利息,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因此,对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超出此限度的,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因该借款系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何君所借债务用于赌博或偿还赌债,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该债务未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故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何莹应当对被告何君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有证据证明的因诉讼支出的费用10000元,因双方有约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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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