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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亲借款6万后去世 儿子被债主索债写借条
释义
    自古就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和“父债子还”的说法,生活中这类事情也屡见不鲜,那么“父债子还”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近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对一起“父债子还”的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儿子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
    2012年4月,老刘向老杨借款60000元用于买车跑运输,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5%。2012年8月,老刘死亡;小刘作为他唯一的儿子,很快就被债权人老杨找到。法庭上小刘说,2013年3月12日,老杨将小刘约到指定地点后,就威胁小刘让其替父还钱则就不让其离开。小刘因为自己一直与其姑姑生活,与父亲不住在一起,关系很一般,自己并不想替父亲还钱,但因老杨带了很多人,小刘当时很害怕,只好乖乖的将卡里5000元打给老杨,承诺剩下的55000元等老刘的死亡抚恤金拿到后再还给他,并写了一张55000借条给老杨。
    写完借条之后的小刘回归了平静的生活,他所受到威胁的事情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虽然老杨一直在朝他要钱,但他一直没当回事。2014年4月22日,老杨将小刘告上法庭,要求小刘偿还借款55000元及利息。小刘在庭审中辩称,其是在受到威胁后才写了借条,所以借条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要求撤销,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老杨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即使小刘有证据证明是在老杨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借据,根据法律规定,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撤销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对小刘主张借条系被逼迫而书写的抗辩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本案中,小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以自己名义向他人出具借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虽然涉案借款是其父所欠,但是小刘基于该借款事实向老杨出具借据的行为,应视为一种债务承担行为,小刘应当偿还老杨借款本金55000元及小刘借款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父债子还”虽然在法律没有直接或明确的条文规定,但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是有法律规定的。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虽然老刘去世了,但老杨可以要求用老刘的遗产偿还借款。
    “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说的都是做人应当坚持公平、诚信的道理,实际生活中,也有许多子女替父偿债、活着的人替逝去的亲人偿还债务的故事,都体现了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传统美德和法律要义,是应当鼓励和发扬的。当然,也有一些人可以不替父偿还债务,其法律上的先决条件是他作为继承人须放弃继承权。
    本案中的小刘如果是受威胁写下借条后,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以作出的意思表示非自愿、真实为由,及时通过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这时债权人老杨可以将老刘的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从老杨的可继承遗产中偿还其借款。(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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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2:5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