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前给儿子买的房子,债权人可否主张撤销? |
释义 | “这件事情确实与我儿子没有一点关系,更何况现在儿子的这个房子也已经被我卖了,还要让我儿子返还购房款,怎么可能呢……”近日,象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原告张阿姐认为被告吴大妈没钱还债,却有钱给儿子买房子,于是起诉吴大妈及其儿子,要求法院撤销吴大妈无偿赠与儿子购房款的行为,并将该购房款用以归还原告的借款。 本案的原、被告原是同龄的姐妹,被告吴大妈平时通过资金周转赚了不少差价,张阿姐看有利息可以赚,且自己姐妹平时也熟悉的,便于2011年底把25万积蓄借给吴大妈,约定两分利。 半年后,吴大妈资金周转不灵,便不再支付利息,也不接电话,对好姐妹避而不见。张阿姐听周围人说起吴大妈资金链断了,到处欠钱还不出的情形后,心里慌了。2012年10月,张阿姐向起诉要求吴大妈还本付息,法院判决支持张阿姐的诉讼请求。但吴大妈陆陆续续只还了2万元,名下查不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四处打听,张阿姐得知吴大妈在2010年底的时候给还在读大学的儿子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首付款及办理房屋按揭手续。 张阿姐向吴大妈讨债未果,索性打起了这套房子的主意。于今年7月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吴大妈无偿赠与儿子25万元购房首付款的行为,用以偿还自己的债务。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发生于2011年底,对之前已支付的案涉房屋首付款及部分按揭款,自始不包括在被告可以作为债务履行的财产内。2012年7月,被告吴大妈四处举债无力偿还,不再支付原告张阿姐利息,并将该房子抵押给另一个债权人赵先生,并自此开始由赵先生一人支付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目前房屋已实际过户。故该期间无法体现被告无偿赠与第三人购房款且导致原告利益受损的情形。综上,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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