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沭阳县南湖街道成功化解一起家财纠纷 |
释义 | 近日,沭阳县南湖街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耐心细致的引导调处,成功化解一起典型的家庭财产纠纷,有效防止矛盾激化,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4年7月6日,南湖街道新南居委会村民徐以香来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司法所,反映和养子李小松房产纠纷的问题:1995年,徐以香离婚后与李小松父亲李彩庭结婚,但未领取结婚证,属非法同居关系,2012年李小松父亲李彩庭病逝,其现有住房拆迁,政府补偿住房158平方米,共分为两个协议,其中100平方米安置协议为李小松所有,另外58平方米协议,按李小松父亲口头遗嘱,应为徐以香所有,但李彩庭并未留下文字遗嘱,也无相关证明人,只是口头承诺。李彩庭去世后,李小松一直在外打工,徐以香在李小松家变卖了李家几棵树,并离开李家。导致李小松非常不满,两人关系闹得很僵。李小松因而不愿意将自己家房子拆迁补偿中58平方协议面积给予徐以香,所以,在58平方那份拆迁协议上也签上自己的名字,将58平米的补偿面积变成了徐以香和李小松共同所有。徐以香要求南湖司法所进行调解,将李家答应给自己的58平米补偿面积只保留自己的名字。 2014年7月7日,双方当事人来到南湖街道司法所,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司法所负责人徐以俊负责调解此纠纷。徐以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双方当事人,指出了双方错误的地方。徐以香的错误在于:一是虽然徐以香本人和李彩庭共同生活了17年,但未领取结婚证,属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徐以香不应该不通知李小松本人就擅自将李家树木变卖,现金归自己所有;三是徐以香女儿出嫁,不应该不告知李家,与李姓一门脱离关系。李小松的错误在于:一是李小松不应该因为养母变卖了几颗树木就置十几年的抚养之情不顾,忘了养母照顾自己父亲和对自己的抚养之恩;二是李小松不应该在养母徐以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徐以香应得补偿面积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三是李小松不该用拆迁协议来要挟徐以香补偿8.5万元。经调解,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致同意由南湖司法所负责调解此事。 经司法所调解,达成协议如下:徐以香给予李小松经济补偿5.5万元,李小松放弃58平米补偿协议上所有权益,由徐以香一人所有。双方均无意义。2014年7月8日,徐以香给予李小松补偿款结清,李小松履行承诺,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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