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翁留下代书遗嘱 亲人不认法院判有效 |
释义 | 李某重病之际,请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写了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次子、却遭其女儿和孙女否认,认为应当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继承份额,双方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为此拿出了父亲生前立遗嘱的光盘为证。近日,这起遗产继承案件在AA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遗嘱有效,支持了李某次子原告李Z的部分诉请。 李某、何婆婆夫妇生前生育二男一女:长子李X、二女李Y、次子李Z。1997年李某通过房改售房购得位于AA县BB镇某小区面积为74.53平方米商品房一套。李某在世时,经家庭成员友好协商,于2005年4月12日,长子李X、张某夫妻与原告李Z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李Z付现款10000元给李X、张某夫妇,房屋产权归李Z所有,房屋上所欠债务也归李Z承担;该房仍归父母继续使用直到终老。李某、何婆婆夫妇及见证人何某、李某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未料,2006年2月,长子李X因事故在上海去世,李X之女李N随其改嫁的母亲张某生活。此后,李某夫妇一直随次子李Z生活,居住在诉争房屋内,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而一直未办理。 2010年11月份,原、被告的母亲何婆婆因病去世。之后李某身体一直不好,害怕将不久人世,2011年8月13日,在病中的李某请来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束某作见证,立下了遗嘱,将诉争房屋遗留给次子李Z。2014年2月,李某因病去世,李Z请求姐姐李Y、侄女李N协助房产过户,遭到拒绝,双方引发纷争。同年6月,原告李Z将姐姐李Y、侄女李N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产。 庭审中,原告李Z认为父亲自愿将房产遗留给自己的遗嘱和其大哥李X所签协议有效,父母生前一直随自己生活且姐姐李Y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很少过问;要求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可按房屋产权12.5%的份额作价给予被告李Y补偿;通过签订协议,自己实际给付其哥嫂15000元,大哥李X已放弃继承,其女李N无继承权,考虑其哥已不在世,愿意补偿李N10000元。 被告李Y辩称:父亲生前自己常去探望和照顾,律师事务所无委托手续,其见证手续不合法,该遗嘱属于代书,却无两个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房产遗赠协议不合法,属于无权处分,要求按法定继承重新分配继承份额。 对于被告的辩称,原告李Z拿出了父亲立遗嘱时的录相提交法庭,认为这是父亲的真实意愿,律师事务所办理遗嘱见证,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委托书;对于房产协议,是原被告父母亲处理房产的方式,这个房子给兄弟两个,并不需要告知其他人。 最终在庭审中,原告李Z、被告李Y、李N对该房屋的价值,经法院主持,双方协议作价250000元。 法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李某立遗嘱时所摄的光盘,可以看出其在立遗嘱时思维是清晰的,其把房产遗留给原告李Z的意思是真实的、自愿的。但该房产并非属于李某个人所有,而是李某与何婆婆的夫妻共同财产。何婆婆去世后,其遗产未实际分割,该房屋处于李某和何婆婆的各继承人共有状态。故李某将整个房产全部处分是不合法的。属于李某所有的份额,其遗嘱处分是有效的,按遗嘱继承处理;属于何婆婆享有的份额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 该遗产如何分割?本案争议的遗产房屋实际由原告李Z居住,归原告李Z所有;何婆婆应享有的一半的份额,作价125000元,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其继承人李某、李Y、李Z及代位继承人李N继承。原则上各继承人继承份额均等。但是就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家庭成员在2005年4月12日已经协议约定,该协议是有效的,除未办理过户手续外,其余内容均已履行。原告李Z已按协议支付了李X的房屋补偿款,并承担了房屋上的债务。考虑此种实际情况,李X继承的份额可以少于其他继承人。代位继承人李N只能继承她的父亲李X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李N可以少分。原告李Z表示愿意给付李N10000元,法院认为数额适当,予以认可。被告李Y应分得四分之一,即31250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诉争住房归原告李Z所有;原告李Z给付被告李Y31250元;给付被告李N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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