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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加入的构成类型
释义
    债务加入是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之目的,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针对现阶段我国对债务加入问题在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不契合,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试图通过讨论纪要的形式来对此类纠纷审理进行指导,如江苏省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17条,其在对债务加入进行定义时,确定了三方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合意、第三人单方承诺三种构成类型。本文以这一分类为主,辅之以相关学说,分别做以下阐述分析:
    (一)三方协议
    一般来说,由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合意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是债务加入的典型方式,合意的规范性将有利于三方的权利义务的明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然而在实践中,因债务加入缺乏明确规定,亦不属有名合同,因而三方协议上,对第三人常冠之以“保证人”的名号,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第三人行为属债务加入还是担保性质难以认定,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理解适用。 本文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虽无明确保证表示,但亦无其他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才可认定为担保。
    故对第三人在三方协议中“保证人”栏签字承担债务的行为认定,主要应分析第三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承担还是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对债务承担的目的是督促确保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债务清偿还是加入债务人共同清偿债务。另外,因债务加入相对于担保而言对第三人的风险更大(在同样承担连带责任时,担保对债权人权利行使有期间限制),故当实在无法辨别两者时,从维护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角度出发,一般只有在第三人与原债务存在客观利益时,才认定为债务加入。
    (二)双方协议
    双方协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间协议。部分学者认为,从利益衡量上来看,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债务加入协议,对债务人有利, 故无须债务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本文虽赞同上述观点,但因第三人清偿时可能存在违背债务人意志情况,且清偿后还存在第三人追偿权问题,故出于对债务人的尊重,此种形式下的债务加入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其不表示异议时协议有效。二是第三人与债务人间协议。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加入对债务的清偿,它一方面不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面又因提高了债务清偿的力度而有利于债权人,故此种情形下应区别于债务转让,它不要求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即第三人的加入只需通知债权人,当然债权人出于人身因素等考虑,有权利选择实际的债务清偿人。三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协议。债务加入实质是给第三人设定义务,没有经得第三人同意的债务加入协议显然是没有效力的。而为促进市场交易,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加入的协议应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如协议获得第三人的追认则有效,如无则无效。
    (三)第三人单方承诺
    根据上述对双方协议的分析可知,第三人对自己设定义务时,债权人是可得利益者,故无需征得其同意,但债务人因涉及到债务偿还的细节及追偿问题,故其应享有异议权,以避免纠纷及法律关系的处理复杂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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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