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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承法》修订中的重大问题
释义
    《继承法》修订是民法学界的重要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学界召开了多次研讨会,还举办过与法官对话的研讨会。
    尊重历史传统解决新出现的问题
    继承法的修订,首先要解决几个前提性问题。
    第一,《继承法》修订中要尊重我国历史传统,解决新出现的问题。我国现行《继承法》是1985年通过的,但它有深远的历史传统。现行《继承法》的基本规则,来自于新中国成立前解放区根据地实施的具体政策。现行《继承法》施行至今,已近30年了,其中一些法律规则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习惯。所以,对现行《继承法》进行修改,应遵循“能不改的就不要改”的原则。
    第二,为什么要对继承法进行修改?因为现行《继承法》已经不适应现实的社会需要。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更新带来了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要求继承法与时俱进。继承法与家庭结构有很大关系,与人们的家庭观念、婚姻观念和财产观念也有密切关系。例如,现在的家庭结构比以前要简单得多,主要是小家庭、三口之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亲属关系比以往也要简单得多。
    第三,当前,公民的财产范围和财产种类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1985年,公民个人的财产很少。现在,不仅公民的财产数量发生很大变化,财产种类也有很大变化,比如股权以及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等。
    第四,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财产的范围在不断扩展。现在开网店的利润很高,这也带来新的问题。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冷冻胚胎技术得以应用,就带来是否应按照继承法进行冷冻胚胎继承的问题。总之,应对新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修改不适应现代社会的规定。
    继承法修订涉及三大基础理论问题
    继承法修订中主要争议的具体问题,均涉及三大理论问题:遗产、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第一,关于继承法所规定遗产。首先,是新型财产的问题。现在,民法学界乃至法学界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对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我们非常关心对农民权益的保护,但往往是通过限制农民的权利来保护农民权益。例如,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需要考虑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权利。根据中央文件,这些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但具体是什么性质,需要进一步讨论。还有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福利。那么,它具体是谁的福利?谁给的福利?取得福利的资格和取得的福利是不是一回事?其次,现在土地上的权利结构十分复杂,所有权与所有权不一样,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不一样,这源于我国的二元结构,现在需要进行改革。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如果不承认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就会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即同样是农村的房屋,两个人都继承了,一个在城里、一个在农村,一个人继承了房屋所有权,但另一个人只有房屋所有权没有地上权。我国现行法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规定期限,对农民的权利和其他人的财产权利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在继承上不应有什么差别。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规划十分注重对农民权益的保护,这是一个重大的改革举措,学界应当加强研究怎样保护农民的权利,而不是怎样限制农民的权利。
    第二,关于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问题。首先是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问题。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应当扩大范围。例如,丧偶儿媳、女婿对原配偶的父母进行赡养的,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的范围是否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笔者认为应当包括,这符合基本的法律要求,有利于赡养老人。其次是继承顺序的问题。配偶、子女、父母是否应在同一顺序上?一种观点认为,子女单独为第一顺序,配偶、父母为第二顺序。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不把配偶规定在第一顺序,而是将其与其他继承人规定在一起继承遗产,并且配偶可多继承一些遗产,这种做法恐怕与民间习惯不相适应,因为这个时代亲属关系的密切程度与以往不同。
    第三,关于继承法中的遗嘱继承问题。这个问题包括遗嘱能力、形式、内容、变更等内容。首先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是,遗嘱继承真正的功能是什么。遗嘱继承的功能是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按照其意愿处理遗产。在法律上,就是要保障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比如,法律不应给予公证遗嘱特别的效力。在现实中,某位老人有一个房子,他到哪个孩子家住,就立一个公证遗嘱,结果同一位老人公证了四五个遗嘱。这个问题涉及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法律干预与意思自治的关系。在处理这些关系时,要注重在继承法中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特别是对子女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赡养协议争议的解决,也要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条件地对赡养协议赋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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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4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