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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门面房拆迁遭停水停电 承租人拒付房租获支持
释义
    承租人在租赁了门面房后,租赁的房屋因城市拆迁而遭遇停水停电。无法正常营业的承租人因此拒付房租,却被出租人告上了法庭。7月1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房租的请求。
    2013年2月31日,张某与吕某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协议约定:张某将自己位于市区某路的临近门面房一间租赁给吕某,吕某作为承租方每月向张某支付房屋租金1万元;张某应保证门面房的水、电正常使用,如遇政府及地方拆迁,吕某可得到地方规定的应有补偿;此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吕某对所租赁门面房进行了装修,并用于商业经营。2013年4月,因城市改造面临拆迁,吕某所租赁的这间门面房间段性停水电。直至2013年6月底彻底停水电,致使吕某无法再营业。吕某支付房租至2013年6月,便搬到别处经营。但因牵涉拆迁补偿问题,吕某搬走后并未将该房屋交于张某,也没有向张某支付以后房屋租金。
    2013年10月,张某向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吕某支付2013年7至9月三个月的房租,共计3万元;支付以后占用期间该房屋租金;搬出该房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另外查明,2013年11月,原告张某作为甲方,许昌市魏都区建设动迁服务中心作为乙方,对张某租给吕某的这间门面房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已于2014年1月被许昌市魏都区建设动迁服务中心拆迁完毕。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所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本案所涉房屋因拆迁于2013年6月底已完全停水停电,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吕某支付2013年7月至9月的租金及占用期间房屋租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该房屋已拆迁,原告要求被告搬迁出该房屋的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袁欢 芦萍 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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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