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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不同观点
释义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二是夫妻以个人名义举债。对于第一种形式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很少产生争议;对于第二种形式所负的债务,究竟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夫妻个人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常产生争议。例如:夫妻一方从事经营,另一方明确表示反对,且未享用经营成果,该经营债务应如何认定?又如: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种种原因各自负有债务,对该部分债务应如何认定?再如: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酗酒、赌博、吸毒或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既非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需要,又非共同协商决定,此类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以个人名义举债,在客观事实方面有三种表现形式:1、制造虚假债务,但却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 2、实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借据或债务凭证上的借款人仅为夫妻一方。即名为一人之债,实际为夫妻共同债务。3、实为夫妻单方个人债务,但却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针对这三种表现形式,在审判实践中形成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证据证明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但在离婚时对债务的具体处理中,允许离婚双方对债务的清偿进行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这一观点在立法上的依据是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有证据证明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没有证据证明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在实践中的意义在于有利于遏制虚构债务的现象发生,但允许离婚双方对债务协议清偿和法院判决的两种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又助长了夫妻双方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夫妻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全部或大部分债务归另一方所有(在部分案例中还有将债务和无法实现的债权归另一方所有的)。例如: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另一方同意离婚,调解时,双方一致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归另一方清偿或者夫妻之间进行不平等的债务分割,让负担能力强的一方少承担债务,使债权人获得受偿的机会受到限制,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二种观点主张: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离婚应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这两种例外情形。这种观点在立法上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即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配偶另一方不论是否知道,不论是否乐意,也不论是否用于共同经营、共同生活,该债务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使离婚后,原夫妻双方对该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在审判实践中的意义在于充分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遏制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的假离婚真逃债现象的频频发生,为夫妻双方离婚后第三方债权得到有效实现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其不足在于,当该债务确实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时,势必对非债务人的夫妻另一方带来不公平。
    第三种观点主张: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发生争议的,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出具借据(或其它债务凭证)一方的单独债务,并以其个人财产或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中偿还。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夫或妻一方对外举债,本质上属于合同债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即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都不能享受合同权利,任何人也都不必负担合同义务。合同相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存在于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均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不负担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存在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将夫妻以个人名义举债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适用我国有关合同之债的法律规定及原理来处理该债务关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将夫妻共同债务看作是普通债务,将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一律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没有将其与夫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结合起来。夫妻之间利益共享而债务却不共担,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违背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为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提供了便利,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解释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4]《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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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