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找法网说法:合同未能按时履行 对方能否随意变更 |
释义 | 在工作生活上,难免会与人打交道,无非的就是签订合同、口头协议、债款货款等等,但这当中的法律问题您是否懂呢?下面小编根据以下案例为大家简单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网友咨询】我父亲做生意亏损被告,家里有一套唯一居住的房屋,因为历史原因,产权一直没能办理,为了偿还债务,我父亲和债权人于是做了和解协议,答应在7月份之前, 将产权办理清楚并用买房支付办理产权的费用,将买房子的钱分出120万给债权人,并且写明非债务人主观原因不得变更该协议,但是因为办理过程中,政府部门的层层落实,基本手续到9月才办理好,办理好隔天,债权人以超过7月为限要求要涨价到140万,现在法院要求我们择日前往重谈,请问变更和解协议是否合理。 【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肖喆律师(15980813610)解答】 1、非债务人主观原因不得变更该协议。从字面看,债务人主观原因可以变更协议。因此协议条款本身就存在问题。 2、对方要求涨价到140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为什么是涨20万,不是10万,40万?其次要看合同的条款有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事项。违约金属于意订之债,没有约定就不能主张。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这件事情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毕竟推迟了2个月支付款项。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还是说的过去的。但是要额外再增加20万是站不住脚的。 小编认为,本案中所述当时的协议是说到七月,但是如果不是债务人因素导致延迟的,是不能算债务人的责任。现在也确实不是债务人故意拖延,这样的情况下,应该按当时的协议来走,而不能涨价的。但是是不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拖延的,这个是有争议的。但退一步说,即使是当事人的原因所致,对方也没有理由要求增加20万元的。 温馨提示 当我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两年时间为诉讼时效,超过了两年时间,我们虽然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已丧失了胜诉权,除非对方还愿意履行其义务(但此种可能性基本为零),否则我们除了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还须承担支付诉讼费用的经济损失。 因此提醒大家注意,一旦与对方发生法律、经济纠纷,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通知相关商务、法律人员着手收集相关证据或采取发函等应对措施,提前做好诉讼的准备,争取起诉的最佳时机。
找法编辑:小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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