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收补偿,如何更公平合理 |
释义 | 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能否按市场价补偿到位?评估机构如何选定?对最低面积补偿的规定是否合理?近日,省法制办就《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举行认证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 听证会上有被征收人、法律工作者、评估机构、行业专家、征收部门代表及其他代表共15人参加。除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评估机构选定、最低面积补偿等热点外,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对房屋承租人的处理、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些与百姓密切相关的问题,均成为与会代表热议的焦点。 焦点一:评估机构该由谁挑选 补偿价位是拆迁中的核心问题,对于评估房屋价格机构的选择,《实施办法》明确了拆迁户的决定权: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办法规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及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南昌市十字街听证代表袁仁贵认为,从目前现行的拆迁评估办法来看,评估公司虽然是被拆迁人选定的,但对房屋的评估事项委托人和实际付款人都是拆迁人,因此评估公司按照拆迁人的意愿对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远远低于被拆迁人的预期也就不足为奇。“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对评估机构不信任了,为什么不能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评估?” 评估公司代表、南昌洪城房地产评估公司严兴中建议,《实施办法》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和投标程序应进一步明确。 焦点二:房屋土地使用权待补偿 房屋被征收,补偿标准该如何定?《实施办法》规定,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听证会上,各界代表尤为关心的,是这一规定的具体设置。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涂书田对此提出了疑问,这源自他的企业家朋友最近遇到的难题: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实施办法》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里面,却没有提到补偿被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涂书田认为,房屋区位和所占土地有天然的联系。征收部门为了降低补偿价格,可能会要求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仅仅评估现有房屋的建筑价值,而不评估其所在区位所含的价值。“国有土地使用权是被征收人在建设时通过招拍挂制度有偿购买的,或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连同房屋土地使用权一起有偿购买的,行政机关将未到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同时,却不对其进行补偿,显然是对被征收人财产权利的无偿剥夺。” 焦点三:补偿标准能否更加细化 农民代表陈荣水建议,随着物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过渡费、装修补偿与不动产补偿等补偿标准都应提高。尤其是公摊面积,十几年前的老房子公摊面积小,调换房不能按新的公摊比例计算。 对于房屋,除了有所有人、征收人以外,还有承租人。南昌市房管局拆迁管理处处长刘明谈到,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公有或集体所有房屋的承租人,也存在商业房的承租经营人,前者往往不具备购买或承租市场价格房屋的能力,后者对其商业房也往往投入大量的资金或设施设备。而对于这一类人,如果得不到合适的补偿,也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刘明同时就门市的赔偿提出建议:“门市双证齐全、有独立门牌号的,原拆原建要保持原有门市开间宽度及设施,建好后的面积应等于现有门市套内面积加补偿面积。” 省法制办主任张玉印、省住建厅副厅长高浪在听证后表示:《实施办法》已列入2013年省政府立法计划,省法制办将会同省住建厅在充分听取听证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对《实施办法》再进行修改完善,使其更科学,更好操作,更符合省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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