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索非法债务 拘禁他人获刑 |
释义 | 2009年12月1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何新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胡保国、吴炳火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债务债权 债务债权律师告诉你,被告人何新乐、胡保国、吴炳火在景德镇市合伙从事地下六合彩活动,被害人胡某系三被告人下线,负责向三被告人报单,并与次日汇款给三被告人。2008年8月左右,胡某报单后未依约汇款,并失去联系。2008年8月7日,被告人何新乐得知胡某在乐平,便邀集另外两被告人守候在乐平市某娱乐场所门口。当晚11时左右,三被告强行将吴某带至鄱阳县金盘岭镇汪桥村方某家,何新乐打了胡某两拳并踢了两脚,胡保国用尼龙绳将胡某捆绑后带至附近的草坪,后又带至附近的山脚下,三被告均对胡某实施了殴打、恐吓行为以逼迫其还钱。胡某谎称银行卡内有钱,胡保国遂把胡某带至金盘岭镇南山宾馆301房间。8月8日早上6时许,胡某趁被告人在门口商量时将门反锁从窗台跳下,并从附近的肉铺拿了两把菜刀,与随后赶来的手持木棍的被告对打。何新乐朝胡某头部打了几下致其头部流血。后派出所民警赶到将胡保国、吴炳火抓获,何新乐逃脱(10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至此,被告人胡某被非法拘禁长达6小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新乐、胡保国、吴炳火为索要非法债务,以殴打、捆绑、胁迫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胡保国起组织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保国、吴炳火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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