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并用个人财产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其收入是为夫妻共有财产呢,还是个人财产。其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呢,还是其个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通意见》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民通意见》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我觉得《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民通意见》第42条规定、《民通意见》第43条规定之间的规定应该存在矛盾与冲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