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辩称欠款是赌债举证不能判偿还 |
释义 | 7月29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六合彩”的债务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李晓娜(化名)偿还欠款3600元给莫晓红(化名)。 2005年9月,李晓娜多次向莫晓红报码买六合彩而欠“买码钱”。9月15日李晓娜则按莫晓红的要求写了一张“今欠莫晓红人民币肆仟元正(4000元),从2005年10月20日起每月从银行转账贰佰元(200元)还款”的欠条给莫晓红。同年11月和2006年1月,李晓娜分别从其工资存折账户两次转账200元给莫晓红。2007年11月30日,因多次催讨欠款未果,莫晓红遂向法院起诉讨债。 无独有偶,李晓娜因多次向韦静(化名)报码买六合彩而于2005年7月24日写了一张2670元的欠条给韦静,约定同年9月20日还清。韦静为此纠纷诉至法院后被驳回了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双方对欠款4000元的来源和形成的事实各执一词。对此争议,结合李晓娜与韦静的借款纠纷及本案的案件情况,参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李晓娜的答辩意见,可以认定4000元欠条是因李晓娜多次报码买六合彩而为,其行为是一种赌博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因此,莫晓红的诉讼请求虽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因不属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不受法律保护。遂判决驳回莫晓红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莫晓红不服而上诉称:李晓娜与韦静买“六合彩”,不等于与她买“六合彩”,李晓娜欠韦静的赌债也不等于欠她的赌债。李晓娜辩称被她欺骗写欠条是为了赖账而撒谎。同时李晓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欠款是“六合彩”的赌债,不能以她的陈述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李晓娜答辩称:欠条中所指的欠款不是借款而是“六合彩”赌债,她是被莫晓红欺骗而写了欠条,请求维持原判。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晓娜称她写4000元欠条给莫晓红,并认为欠款是“六合彩”的赌债,李晓娜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证据,但李晓娜在庭审中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不能凭其陈述确认欠条是“六合彩”赌债,李晓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莫晓红要求李晓娜偿还欠款,有欠条为凭。现李晓娜已偿还给莫晓红400元,尚欠3600元。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李晓娜偿还给莫晓红欠款3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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