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开业贷款申请评估服务 |
释义 | 为了支持本市原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开业,帮助其解决融资困难,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推出开业贷款担保等一系列政策,以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创业者申请开业贷款提供担保、贴息、借新还旧等扶持。具体如下: l 开业贷款担保 开业贷款担保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有志开业者,在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时,因个人担保不足,在银行同意贷款的前提下,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提供信用保证,以帮助开业者解决融资困难。 l 适用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下列开业者: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业主; (2)工商登记三年内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l 担保期限 开业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三年。 l 担保贷款项目 开业贷款担保项目包括:开业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设备贷款和购置生产经营用房贷款。 l 担保方式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个人担保不足的贷款部分提供担保。 (2)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为其个人担保提供再担保。 l 个人担保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银行提供有效的个人担保: 贷款金额在7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可免于个人担保; 贷款金额在7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10%的有效个人担保; 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的,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贷款额20%的有效个人担保。 (2)小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应当足额向银行提供有效的个人担保。 l 开业贷款利息 (1)开业贷款的执行利率参照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期限在半年以下的,按半年期利率计算;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按一年期计算;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按2~3年期计算,以此类推。 (2)贷款按季结息,利息按天计算,一年为360天。 (3)罚息一般在原利率基础上浮30%或50%(开业贷款上浮30%),即每天的罚息=原利率×1.3÷360。本金、利息均产生罚息。利息计算以银行实际利息为准。 l 开业贷款担保申请条件 (1)申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2)申请人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50%,能够按规定提供必要的个人担保; (3)申请人所办的劳动(经济)组织注册地与经营地必须一致,必须建立财会核算管理制度; (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不得低于70%; (5)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吸纳“三类”人员不得低于50%;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吸纳“三类”人员不得低于70%; (6)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能够提供最近一期的纳税凭证。 l 开业贷款担保申请材料 申请人按区县提供的开业贷款申请业务受理告知单准备相关材料,一般包括: (1)户口簿、身份证(本人及配偶)、婚姻证明等个人身份证明;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3)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开业贷款计划书》。 l 开业贷款担保申请流程 1、非正规组织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按要求带齐相关申请文件和材料,到经营所在地的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区县初审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开业贷款担保政策辅导、诚信记录调查、身份资格确认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及推荐。 (3)财务分析 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社会财务咨询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文件、贷款项目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贷前调查和评估分析,出具财务分析报告。 (4)担保审批 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贷款担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程序进行审核,报市就业促进中心批准。 (5)银行放贷 银行接到同意担保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信贷规定办理放贷手续。 2、小企业 (1)贷款申请 申请人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指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效的个人担保。 (2)再担保受理 申请人应当持银行同意放贷的再担保表、从业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向所办小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再担保申请。 (3)区县初审 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获贷情况以及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情况进行核实,作出初审意见。 (4)再担保审核 市就业促进中心应在收到再担保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银行和区县的初审意见作出再担保意见,并告知指定银行。 l 开业贷款借新还旧 开业贷款到期,借款人暂无法偿还贷款本金,但已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且所办经济(劳动)劳动经营正常,有良好的还贷意愿,并无违法犯罪及涉入诉讼的,可以申请借新还旧。 l 开业贷款贴息 开业贷款贴息是指,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借款人的全额或部分开业贷款利息的补贴。 l 申请开业贷款贴息条件 (1)开业贷款借款人自开业贷款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2)按规定还清开业贷款本息; (3)所办劳动(经济)组织按规定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裕劳动力(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并保持就业稳定一年以上。 l 开业贷款贴息额度 根据借款人所办经济(劳动)组织吸纳“三类”人员且稳定就业的情况,按实际支付的银行利息给予贴息,但每人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0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l 开业贷款贴息申办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应按要求带齐相关申请文件; (2)区县初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按规定吸纳“三类”对象且就业稳定情况进行核实; (3)贴息审核: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核准贴息金额; (4)支付贴息:受理部门将贴息金额划拨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l 逾期贷款免追索 贷款到期经一年追索,因借款人所开办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无法继续经营,导致个人和家庭困难,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借款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贷款免追索的申请;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开业专家、就业援助员、社工以及街(镇)劳动保障部门、居(村)委会等相关人员成立“逾期贷款社区合议小组”(以下简称“合议小组”),对借款人及家庭是否符合贷款免追索条件进行合议; 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合议小组的意见审核后,对确因家庭困难无力清偿开业贷款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实施逾期贷款社区合议的制度,免予贷款追索,并删除其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对不同意免追索的借款人,继续实施贷款追索,直至完全清偿贷款债务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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