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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紧缩预期民间借贷重生 官解读民间金融风险
释义
    据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0年一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报告》,3月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为45.37万亿元,同比增长24.08%。考虑经济可能出现的过热苗头,以及渐高的通胀压力,经济学家认为,紧缩预期仍难放松,上调准备金率和加息还有可能。
    我们都知道这样一个规律,如果正规金融银根收紧,伴随的将是民间借贷渠道的重生。民间借贷作为非正规金融,在现阶段确实发挥了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
    据四川高院提供的情况,四川全省法院审结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两年来呈快速上升趋势,08年审结的数字是1万3千余件,结案标的14亿9千余万元,到09年审结数上升到近1万6千件,结案标的增加到22亿1千余万元,较上年分别上升19.6 %和上升47.5%。
    四川高院工作人员介绍,在目前个人诚信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还是集中在出借人身上。借贷双方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如何防范和维权?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借贷利率标准的约定不得超过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倍数。按照《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是须约定好易争议的借贷利息支付方式问题。关于利息支付,借贷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如果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三是注意取得和妥为保存合法借款凭据。主要的证据就是借条,这将直接影响到出借人的还款主张能否得到法官支持。当借条不慎遗失或未写借条,而对方以此否认借贷关系时,还可根据情况采取通话录音、短信等形式固定证据,证明借贷关系。
    四是不得假借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如果借款合同无效,将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可避免的损失。合同无效的情形,除了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欺诈胁迫等以外,应该特别注意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主要表现为出借一方或者借款方当事人变相经营金融业务,从而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而无效,比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
    五是必须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借条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借款之日起两年;借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自借款之日起20年内债权都能得到法律保护,期间出借人主张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一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五条
    [3]《2010年一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报告》
    [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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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