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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释义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10月1日结婚。2004年3月,王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并立下欠据1张,借款到期后,王某分文未付。李某索款无果,遂于2005年10月以该1万元系王某与张某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至金湖县人民法院,要求王某、张某履行还款义务。审理中,张某辩称,该1万元借款,系王某个人行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王某、张某共同偿还李某借款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但王某、张某仍未向李某还款。后因王某与张某夫妻关系不睦,张某于2008年4月向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同意离婚,但双方就上述1万元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产生分歧。原告王某认为,该笔债务是在与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且有法院作出的认定该1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凭,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被告张某则认为,其不知道王某向李某借款,该笔债务系王某个人债务。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规定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意在通过扩大债权人之债权的一般财产担保范围,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但其适用范围应当仅限于夫或妻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即这一规定只对债务人(夫妻)与债权人发生效力,解决的是夫妻债务的外部关系问题。但在处理夫妻关系内部就此产生的纠纷时,举债一方则必须证明此笔债务确是基于双方的共识对外所借,或者借款是用于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即使在外部债务纠纷中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之债,在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纠纷中,举债一方仍负有证明其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实现内部公平并有效排除虚假债务。本案中,在李某与王某、张某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虽然认定了1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这一认定只对李某与王某、张某发生效力,而对王某与张某之间则不发生效力,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为共同生活所欠,故判定该一万元系王某个人所欠,而非系王某与张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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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1:4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