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款到期不还也可起诉保证人 |
释义 | 裴先生问:2006年9月,王某从我处借走10万元现金,并给我打了一张欠条,双方约定分三次还清其所欠借款,如果不能按期还钱,则按每天1%的比例计算违约金,王某的朋友在欠条上签了“保证人刘××”字样。但是,现在已经过了约定的还款期,王某至今未归还。请问:我能否起诉王某要求他归还10万元借款?我是否可以将刘某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律师答疑 新疆君冠律师事务所赵若成律师:王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已经到期的借款,对此王某已经构成违约。这一违约行为还表明,他将不会履行双方约定的还款义务,因此,你有权根据《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起诉王某,要求其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王某的朋友刘某应该认定是该笔借款的保证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刘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王某不归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王某归还,也可以要求刘某归还。也就是说,你可以把刘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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