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有几方面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是不是只要有第三人主张债权,只要不存在但书情况就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笔者认为,即使有第三人向夫妻两主张债权,同样应当考虑以上的三个标准。如果第三人主张的债权确认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据以上的三个判断标准在结合案件的情况来确认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而不能简单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这种推定制度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如果不谨慎处理同样会侵害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但如果采用以上几个判断标准,则可以充分的平衡债权人的利益和夫妻中不知情一方的利益,不会因简单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严重侵害夫妻中不知情一方的利益,同时也可以有效的避免夫妻一方和第三人串通侵害夫妻另一方权利的行为。同时这样的判断标准,可以把如赌博、犯罪、包养第三者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区分开来。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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