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强扣债务人女儿车子 |
释义 | 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依法判决被告王强向原告图雅支付赔偿款4000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2010年11月25日上午,王强找图雅的父亲孟克要欠款,到孟克家时,见其驾驶一辆新汽车回家,向孟克索要欠款时,因孟克拒付,王强就将孟克驾驶的汽车拖走。时隔近3个月,图雅数次找王强要车无果,便一纸诉状将王强起诉到法院。 图雅诉称,2010年11月25日,被告王强以原告父亲未按时还钱为由,将停放在和静镇某小区原告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强行拖走,使原告丧失了很多挣钱的机会,每天至少35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车辆,并赔偿从扣车到返还车辆每天350元的经济损失,如车辆有损坏须进行修理。 王强辩称,被告扣车是因为原告的父亲拖欠被告铲车费16000元至今不还。只要原告或其父亲把欠款付清,被告就同意还车。至于原告主张每天350元的损失,被告不同意赔偿。 法院依法审理后另查明,孟克驾驶的汽车系其女儿即原告图雅所有,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在法院庭审结束当日,王强将扣押车辆返还于图雅,图雅对车况未提出异议。 原告图雅向法庭提供《租车协议书》一份,用以证明车辆被扣期间,原告租用别人车辆,租金每天350元的事实。被告不予认可。该协议的出租方道尔吉无故未出庭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王强与图雅父亲之间的债权债务与图雅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性,王强违法扣押图雅所有的汽车迫使其父亲孟克支付欠款,侵犯了图雅的财产所有权。图雅要求王强赔偿扣车期间的损失每天350元共计3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即使图雅租车事实存在,也系其个人行为,不能将租车费用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被扣车辆系图雅家庭生活自用车,由于王强的侵权行为给图雅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根据该车的使用性质及扣押的期限(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2 月23日)等因素综合考量,王强因侵权行为赔偿图雅损失4000元较为合理。原告多主张的损失部分,缺乏证据,不予支持。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依法判决王强向图雅支付赔偿款4000元,该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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