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
释义 | 所谓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金融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有偿性、要式性、诺成性。 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就是说,借款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 作为贷款人,其主要义务是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同时,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作为借款人,其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金融借款合同虽然是诺成性合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也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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