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年人再婚子女的赡养 |
释义 | </script>
[案例] 李老太与前夫张某生有二子一女。丈夫病逝后,李老太和刘某再婚,又生育了两个女儿。现李老太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子女赡养。李老太的五个子女都已经成家立业。她和刘某生养的两个女儿以经济条件差为由拒绝赡养。她和前夫所生三个子女,以李老太改嫁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李老太一纸诉状,将五个子女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李老太的五个子女依法承担对李老太的赡养义务。 [评析] 老年人权益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老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目前,随着婚姻自由观念的深入人心,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现象越来越少,子女干涉父母婚姻自由的现象却有增无减。许多子女只要求自己婚姻自由,却无视父母的婚姻自由。在父母再婚时,设置重重障碍,无情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迫使许多父母牺牲了自己的婚姻自由。即使有少数父母再婚,这些子女也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李老太在张家所生的三个子女,就属于这种情况。这种做法明显违犯法律规定,应该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谴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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